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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知
考生考试须知

1. 9月1日前请联系各院校或教学点老师进行预报名,或在本网填写报名资料, 从老师或网站上了解清楚报名时间、流程。

2.考生按提示自行输入有关需采集的信息,信息正确提交后,考生必须将系统返回 的预报号及密码记录下来。 ( 注意:除专升本及高升专业余/函授可以报考外,广东省每年都有少量学校招收 高中起点升本科及高中起点升大专脱产班。)

3. 考生凭预报名顺序号、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统一把身份证、毕业证 复印在同一张A4复印件上)于9月16日至20日就近到报考系统指定的报名站(具体报 名点省成考网8月份会另行通知)正式报名。 (考生进入预报名系统时可查阅有关照 顾加分的要求,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正式报名时由工作人员审核录入)

4. 报名站验核考生报名资格,包括毕业证是否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加 分证明、证件要带上原件、上交复印件。

5. 考生凭收费收据并提供自己的预报名顺序号给报名点工作人员,确认后进行电子 摄像,并核对报名点打印出来的考生正式报名表后,签名确认,如果核对时发现有 错误,请考生在正式报名表上用笔更正再交工作人员修改,重新确认。

6. 交费、领取资料。(考生按规定缴交考试费37元/科,电子照片摄像费6元/人。)

7. 报名站收回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正式报名表,并将 打印出来的准考证和回执发给考生。考生可凭准考证上的指定时间到指定网址查看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考生须知
报考条件
报名条件、方法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4.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员。

5.根据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 (3)报考医学门类其它专业的人员应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 (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的考生,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其慎重报考。

报名办法
(一)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参加考试。任何成人高校、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考生跨省参加成人高考报名考试。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山区县的考生可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指定在一个山区县的报名点报名,并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报名时,必须用户口簿或身份证上的现用姓名和身份证号,考试和录取以此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报名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三)各报名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把好报名关。各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审核报考专升本考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考生毕业学校证明以及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公章,同时要做好考生工作单位、毕业证书发证单位(毕业学校)的记录。在报名信息确认现场,要提前知照专升本考生通过短信等方式获取查验专科学历证书的查询码,再由报名点工作人员在报名点现场连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输入证书编码、姓名、查询码、校验码后,查询考生的学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若在教育部学信平台无法查实的,则须书面通知考生到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进行学历验证,在10月31日前向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提交验证结果,过期未提交验证结果并因此影响考生本人录取的,不再予以补录。考生凭假证或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证件,获得报名、考试、入学资格的,何时发现,何时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因考生不及时验证,造成考生未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各类考生要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招生办公室指的报名点现场确认信息及确认报考资格,进行电子摄像,并交纳报名费。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报名时需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制作。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身份证信息以及成人高考成绩等。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应认真核对本人的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试与录取管理以考生签名确认的报名表为依据。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误以及填报志愿不当原因而落选的,其责任应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7年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统一考试时间表(预计)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项目考试日期安排的通知》的要求,
2017年成考预计考试时间为2017年10月28日—29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广东省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为准。
考试时间及安排为: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时间日期10月28日10月29日
9:00-11:00语文外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外语


二、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时间日期10月28日10月29日
9:00-11:00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

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外语

考试科目对照表

层次专业考试科目
高升专理工、文史、外语、艺术语文、数学、英语
专升本理工、经管类政治、外语、高数(二)
文史、外语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高升本文史语文、数学、英语、文综
理工语文、数学、英语、理综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教育部令第33号)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考试规则

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签名。考试中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有买卖考题,买卖作弊设备,代替他(她)人或让他(她)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涉嫌违法行为,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
 四、考生应积极配合安检员做好考试安检工作,通过安检的考生,才能进入考场考试。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
 严禁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进入考场。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及其他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并粘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楚的答案、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录取及分数照顾
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1.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可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 优秀运动员在出示省体育局人事部门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并签署意见后,可免试进入高中起点本、专科专业学习。

3. 年满25周岁以上以及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或侨属、山区、烈属等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4.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证件的原始件及复印件。

5.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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